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持有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A类配额证)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
持有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B类配额证)的企业,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进口或未全部进口的,须将B类配额证及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原发证授权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进行再分配。
持有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B类配额证)的企业,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进口或未全部进口的,须将B类配额证及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原发证授权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进行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