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期限 第十八条 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自发放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 第十九条 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