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期限 第十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期限 第十九条 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原发证授权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15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