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 第十条 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家计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 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申领标准的申请转报国家计委。 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者,需在外经贸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并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提出申请。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