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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分为A类、B类两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见附件二)为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见附件三)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