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一)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 (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一) 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