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二)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 (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二) 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