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八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一) 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产地、价值、性能、状态、资金来源、权属等基本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