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需要特殊管控的军工关键设施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