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六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六条 中国境内的再保险分入公司,应当配备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专职再保险核保人和再保险核赔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