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五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开发设计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