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四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四条 应再保险分入公司要求,再保险分出公司应当将其自负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分入公司。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