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一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十一条 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符合下列规定: 应当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 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