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2.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在澳门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五、 生效 2.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2. 2. 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在澳门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五、 生效 2.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无须经过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地区代表处的实质性初审,直接将申请材料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审核。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