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7年) 第四条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兽药监察机构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抽样任务书。 兽药监察机构抽样时,被抽样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抽样人员不能出示抽样任务书的,被抽样单位有权拒绝。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