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文件,均应采取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其中,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电子文件采取PDF文件格式并刻录成光盘。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日起施行。《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2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