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日起施行。《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2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