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发生外部审计的,应当自收到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