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基金运作及投资收益情况; 资产托管及投资监督情况; 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