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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基金运作及投资收益情况;

资产托管及投资监督情况;

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