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行外部审计,相应的审计费用可以列入基金的运营成本。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经历三个会计年度时;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
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三次的,应当予以更换。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经历三个会计年度时;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
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三次的,应当予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