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开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并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产品报告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报告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公司公章;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合同文本;
投资账户说明书;
总精算师声明书;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产品可行性报告;
财务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产品报告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报告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公司公章;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合同文本;
投资账户说明书;
总精算师声明书;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产品可行性报告;
财务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