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各项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但应当对其承接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承担最终责任。 养老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的,应当与选聘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