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四节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节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四节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考量经营目标、风险管理水平及业务类型等因素,审核批准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并监督实施,并对公司风险管理承担最终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建立… 第三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健全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建立满足业务经营要求的制度和信息系统,有效识别、评估、计量、监… 第四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投资集中度风险管理,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法人主体(交易对手)的余额占比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管理政策,针对各类重大风险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风险处置目标,相关管理及业务流程,需要的条件和资源,所采取措施及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类型业务的内部审计体系,有效开展日常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业务的第三方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