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四节 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四节 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投资集中度风险管理,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法人主体(交易对手)的余额占比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对每季度末投资集中度指标进行监测,包括: 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共同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上季度末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资金总资产合计的百分比; 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共同投资单一法人主体(交易对手)的余额,占上季度末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资金总资产合计的百分比。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