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申请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资格,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书面同意,并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等符合本办法要求;
公司治理良好,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健全;
近3年内没有受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没有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存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调查;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等符合本办法要求;
公司治理良好,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健全;
近3年内没有受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没有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存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调查;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