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五、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总结材料,包括: (二)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二) 五、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总结材料,包括: (二) 产品定价回顾报告,按照个人人寿保险、个人健康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分险种论述各险种主要产品的定价充足性和合理性,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