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五、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总结材料,包括: (一)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 (一) 五、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总结材料,包括: (一) 上一年度在售产品的业务报告,包括保费收入情况、赔付情况和退保情况; 五、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