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五、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五、 五、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总结材料,包括: (一) 上一年度在售产品的业务报告,包括保费收入情况、赔付情况和退保情况; (二) 产品定价回顾报告,按照个人人寿保险、个人健康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分险种论述各险种主要产品的定价充足性和合理性,精… 主要产品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超过该险种当年总保费5%的产品; (三) 上一年度因产品条款引发的诉讼案例报告,法律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四) 保险公司产品结构对偿付能力影响的分析报告,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五) 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有关产品的其他情况; (六)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