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三、 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三、 三、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二) 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 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 (四) 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 (五) 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六) 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 (七)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