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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二、

二、 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