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 五、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 五、 五、 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过渡期商业车险赔偿纠纷。各保监局要积极稳妥地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交强险过渡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已在批复浙江省高院明传电报(〔2006〕民一他字第1号)中明确将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认定商业保险。各保监局要据此,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做好与当地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交强险制度平稳施行。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