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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监局,各产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发展平稳,车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个别地区、个… 一、 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严禁保险公司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严禁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 二、 加强交强险应收保费管理。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保险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应收保费的催收,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交… 三、 严格规范提前续保工作。2006年7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原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 四、 加强交强险单证管理。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核心业务系统签发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录到核心业务系统内,补录信息必须保证… 五、 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过渡期商业车险赔偿纠纷。各保监局要积极稳妥地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交强险过渡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已在批复浙江省高院明传电报… 六、 加大对交强险及商业车险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突出重点,加大对交强险和商业车险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把车险综合成本率高、车均保费低或信访投… (一) 不执行交强险基础保险费率和统一条款的; (二) 不据实列支或超规定标准支付交强险手续费的; (三) 在交强险理赔中拖赔、惜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商业车险要重点查处手续费、退费、理赔和应收保费四个环节的问题,具体包括: (一) 不据实列支车险手续费的; (二) 违规批单退费的; (三) 理赔环节“跑、冒、滴、漏”的; (四) 虚列应收保费的。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点违规问题,各保监局要依法从严处理并在行业内通报。对于违规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