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 1、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 1、 1、 单证样本的事后报告。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变更机动车辆保险单证格式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及当地保监办报告,报告的内容和程序参照《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中关于样本备案的要求。 引用法条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 (二)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