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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年) (三)

(三) 报送要求

各保监局、各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报送案件责任追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拒报。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报送的案件责任追究信息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签字与公章应同时签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