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 3.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 3. 3.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其中,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业务。 (二) 调整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 (三) 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执行。 (四)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监管费,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收取。 三、 保险业务监管费执收单位 四、 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办法 (一)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采取按季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 保险公司应以上年自留保费为基数计算本年预缴额,按季度平均缴纳,与当年应缴额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对于实缴额大于应缴额的部分,可抵扣今后年度应缴纳的保险业务… (二) 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采取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 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应按照相应的最低缴费额一次性缴纳,实缴额与当年应缴额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三) 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按2万元定额标准一次性缴纳的办法。 (四)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按30万元定额标准一次性缴纳的办法。 (五) 新批设的机构应缴纳当年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年终清缴的办法。 (六)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单位计算到“元”。执收单位凭银行收款凭证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在当地保监局领取缴费收据。 五、 缴款时间 (一) 按季度缴纳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0日前。 (二) 一次性缴费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 (三) 年终清缴的时间不得晚于次年4月30日。 六、 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08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1号)…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 2、 各执收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及账号 3、 保险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