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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2002年) 四、

四、 有关事项

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7〕26号)和《关于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发〔1998〕4号)中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