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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2002年)

发布机关 人事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 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 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 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 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 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 免试条件与科目

(一) 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 (二) 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 (三) 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

三、 考试年度与成绩有效期限

四、 有关事项

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