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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2015年) (一)

(一) 精简考试范围。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在同类保险机构任职同类岗位时需重新核准的考试;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考试,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