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的通知(2000年) 十二、

十二、 除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保险机构名义向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领导个人报送“请示”和“报告”。

请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保监会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