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五、 关于团体业务 (四)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四) 五、 关于团体业务 (四) 团体保险业务的死亡给付、意外伤害给付、疾病给付、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益人或受益人委托的代理人支付。保单上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除非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指定投保人为受益人,否则保险公司不得将前款规定的各项保险给付金支付给投保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没有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与投保…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