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 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 (一) 上市公司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规定,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 自查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各地派出机构审核或检查后,应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 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 (一) 上市公司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规定,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各地派出机构审核或检查后,应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