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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深圳市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一、

一、 认真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深圳市试行智能保险证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试点保险公司”)应严格按要求做好智能保险证的信息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在汇总统计信息时,试点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下发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及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准确核算保费收入、应收保费和实收保费等科目,并将准确数字填列在统计表的相应位置。统计工作不仅要保证统计报表内、报表间的勾稽关系准确,还要将统计表的有关数据和相关的会计报表、业务报表核对、验证,确保智能保险证的信息统计数据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