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国际红树林中心的协定(作准中文本)(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中心的治理和决策机构。理事会由成员国组成,每个成员国指定一名理事会代表,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并可视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观察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根据本《协定》和理事会成员随时协商一致建立的程序行事。
理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任命理事会主席和秘书长,并决定秘书长连任或换届;
批准中心的章程、战略规划、财务和人事规定等基本文件;
批准并监督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资助活动的执行;
决定设立工作小组,指导其工作并选定成员;
批准并修订中心签署的协议和理事会议事规则;
决定设立中心的其他办事处。
鼓励成员国承办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在会议上决定下届会议的承办国、时间和地点。如无成员国承办,会议将在东道国举行,经理事会批准秘书处另行安排除外。理事会主席由承办国提名,任期自本届会议闭幕开始,至下届会议闭幕结束。
理事会应设立科学和技术小组,作为其咨询机构。小组成员由成员国推荐,由理事会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