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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国际红树林中心的协定(作准中文本)(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修正

任何成员国均可在理事会会议召开至少六个月前对本《协定》提出修正提案。修正提案应通过秘书处提交给理事会主席,理事会主席应至少提前四个月将修正提案分发至所有成员国,供理事会审议。

本《协定》的修正应经理事会通过,在所有成员国均向中心秘书处交存接受该修正案的接受书后第九十天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