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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国际红树林中心的协定(作准中文本)(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生效

本《协定》须经签署国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协定》签署后开放供各国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加入。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应交存中心秘书处,秘书处应将每份文书的交存及其日期通知其他签署国。中心秘书处为《协定》正本保存方。

本《协定》于包括东道国在内的五个签署国交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必要文书后生效。

对于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每一国家,本《协定》自中心秘书处收到该文书之日的次月一日生效。国家应在交存加入书前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秘书处收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通知中心成员国。秘书处发出通知一个月内无任何成员国提出反对意见,该成员国可交存加入书。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在中国深圳签署,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关志鸥(签字)

布基纳法索政府代表 奥洛·泰奥菲勒·迪布洛尼(签字)

柬埔寨王国政府代表 扬索帕勒(签字)

科摩罗联盟政府代表 阿里·姆鲁伊维利·阿卜杜拉哈马尼(签字)

古巴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曼多·罗德里格斯·巴蒂斯塔(签字)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卡利斯特·厄洛热·罗兰·邦贝莱尼·伦本丹比亚(签字)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米娜塔·科伊塔(签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 夫奈克斯瑞·斯马拉冯(签字)

莱索托王国政府代表 莫洛米·莫莱科(签字)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德韦·西夫洛·博利(签字)

利比亚国政府代表 易卜拉欣·阿拉比·默罕默德(签字)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代表 安德里·菲迪尼耶娜·莫伊兹·拉萨穆埃利纳(签字)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玛丽亚·古斯塔瓦(签字)

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代表 哈维尔·安东尼奥·古铁雷斯·拉米雷斯(签字)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穆罕默德·意夫迪卡·安准(签字)

巴拿马共和国政府代表 卡洛斯·安瑞克·埃斯匹诺萨·派尼阿(签字)

萨摩亚独立国政府代表 法莱奥马维加·蒂蒂马亚·塔富瓦(签字)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代表 耶马·米米·索巴·斯蒂芬斯(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