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国际红树林中心的协定(作准中文本)(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过渡性安排
邀请东道国负责组建临时秘书处,临时秘书处应在本《协定》正式生效之前,履行中心秘书处的各项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保存成员国提交的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并代表中心与东道国协商《东道国协定》。
本《协定》正式生效且理事会任命秘书长后,临时秘书处自然解散,组建正式秘书处。
本条规定自本《协定》签署之日起对签署国生效。
邀请东道国负责组建临时秘书处,临时秘书处应在本《协定》正式生效之前,履行中心秘书处的各项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保存成员国提交的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并代表中心与东道国协商《东道国协定》。
本《协定》正式生效且理事会任命秘书长后,临时秘书处自然解散,组建正式秘书处。
本条规定自本《协定》签署之日起对签署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