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教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 第十二条 关于开展教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