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教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 第十条 关于开展教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和成长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