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商业保险合同监管主体问题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2004年) 一、
一、 合同监管权应当由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行使
目前,浙江、山西、湖北和黑龙江四省的地方性法规都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监管保险合同的立法依据。经查阅,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都明确指出对合同的监管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