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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年) (三)

(三) 严格把关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

针对少数有一定管理经验、威信较高的当地农民,由于年龄偏大,难以适应应试制度的,由保险机构组织培训、推荐,保监局逐个审核,可以直接授予资格证书。保监局根据本地区实际,决定是否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直接授予制度。

直接授予的实施方案由各保监局自行制订,授予方案应向我会报备,并经我会批准后实施。授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授予范围和授予条件;(2)申请授予的保险机构范围和条件;(3)授予制度和授予程序;(4)授予人数和授予比例要求;(5)上岗培训和后续教育计划(不得低于《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关于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的最低要求);(6)其他后续监管要求。

符合授予条件的,核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年保监局直接授予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人数不得超过本辖区保险营销员总人数的2‰,累计直接授予(包括按照保监发〔2006〕40号文件授予的人员)且仍在从业的人数不得超过本辖区保险营销员总人数的5%。